伦理委员会

主 任:临 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中共党员
    听 风(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副主任:宋衍涵(华北理工大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系,中共党员
    余东秋(菏泽医专附属医院,中共党员
    圆明七(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动物医学系)
    奇 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五临床医学院)
    乌 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德森(天津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系)
    秦 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樊 篱(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缪 斯(大庆市油田总医院消化内科)
委 员:李 霸(东南大学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水獭灵(中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临床医学)
    红 糖(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车暗失魂(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检验与检疫系)
    若 域(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部预防医学系)
    王智策(河南省无创性神经调制国际联合实验室)
    柏 年(山西医科大学医学影像学院医学影像学系)
    远洋角(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学系)
    杨健驰(长沙医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医学影像学系)
    流 霜(西藏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博尔范(同济大学附属养志康复医院康复物理治疗科)
    罗 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临床与基础医学院)
    荜 澄(江苏省民政厅养老处老龄事业发展研究会特约研究员)
    夏 洛(沈阳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张洋洋(河南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树与海(湖南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与康复学院)
    灼 伤(广州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中医养生学系)
    陈自成(江西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三 三(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中医系)
    真 帆(东京大学大学院农学生命科学研究科)
    游 冬(齐齐哈尔医学院药学院)
    佩塔科(山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
    徐轩宇(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刘亚锋(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张雨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药物I期临床研究室)
    韶 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
    胡 鹭(安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中药学系)
    可 可(湖北文理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尸语者(杭州师范大学护理学院护理学系)
    柳贯一(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系)
    柘 淮(川北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王悠然(广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中药学系)
    狂 吠(山东中医药大学健康学院营养学系)
    吉 伊(贵州医科大学药学院)
    马桶盖(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学院)
    泠 夭(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院)
    长 白(安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学院)
    德 福(河北北方学院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镭 镭(龙岩市中医院针灸康复科)
    蓝 尽(厦门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倪 鸥(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卡莉亚(广州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护理系)
    星之游(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与生命科学学院)
    宁古塔(南京中医药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安 娜(江西农业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惟义生工班)
    择 一(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扁鹊书院)
    雪 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系)
    西天彩云(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祁 筱(南昌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临床医学系)
    优比醌(南昌大学玛丽女王学院)
    启 㫥(中南民族大学药学院药物制剂学系)
外审委:柳 川(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部,中共党员,哲学专家)
    赛托辛(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
    左 转(中国美术学院手工艺术学院,艺术学外审专家)
    激发态(长沙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非医学类工学外审专家)
    欸 乃(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中文系,文学与哲学外审专家)
    永 艾(中山大学人工智能学院,科学技术哲学外审专家)
    巫 污(广州理工学院中文系,文学外审专家)
    小火龙(山西传媒学院山西电影学院电影学,文学外审专家)
    灵 冰(贵州理工学院大数据学院,非医学类工学外审专家)
    尼 莫(北京服装学院国际贸易系,经济学外审专家)
    迪米特(海南大学外语学院俄语系,文学与哲学外审专家)
主 页:https://thfmu.com/irb/
邮 箱:irbnha@thfmu.com(群众咨询、伦理审查、依申请公开)

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伦理管理,保证东方医学(医学院校东方同好会,以下简称“THMed”)在不涉及现实人类和现实动物的科学研究及文艺创作中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参与研究的成员相关权益的保护,规范 THMed 在不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的科学研究及文艺创作中的伦理审查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国际条例与相关规定,参照国内外惯例和本机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医学不涉及人或动物试验的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THMed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for Non-Human and Non-Animal Experimentation, IRB-NHA)主要负责审查和监督 THMed 不涉及人体实验、动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工作。

第三条 IRB-NHA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THMed 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IRB-NHA 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委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IRB-NHA 委员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具有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二)至少 1 名成员来自非自然科学领域,如具有法律、伦理学、宗教、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
(三)至少 1 名成员应为独立于 THMed 之外的外聘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 THMed 首席行政员提名担任,委员由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最终由行政与管理员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IRB-NHA 下设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 IRB-NHA 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IRB-NHA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程包括:提交上年度科研与文化创作伦理审查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要点;对本年度新申报的项目伦理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其他事项。

第九条 IRB-NHA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 IRB-NHA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IRB-NHA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研及文化创作伦理建设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伦理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关于伦理建设等方面有权向有关研究组(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或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IRB-NHA 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伦理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职。
(三)勤勉尽职,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IRB-NHA 及 IRB 的决策。

第十二条 IRB-NHA 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 THMed 科研或创作伦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为 THMed 科研或创作伦理建设提出建议。
(二)评价、论证科研项目或文艺创作项目的伦理依据,提出伦理审查的指导性意见。
(三)对审批通过项目开展进行监督,审查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终止和暂停已批准的项目。
(四)接受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伦理审查的子项目负责人作为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展前向 IRB-NHA 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已通过伦理审查的项目,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
(二)子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
(三)子项目的研究方案或文艺创作工作方案及相关资料;
(四)如涉及回顾性分析等,还需提交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伦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IRB-NHA 的审查程序:

(一)接到伦理审查申请后,IRB-NHA 常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合乎要求者,IRB-NHA 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伦理审查决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形式审查不通过:

  1. 超出 IRB-NHA 职能范围的,如涉及人或动物实验的项目的伦理审查申请;
  2. 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二)下列项目适用快速审查制度,由 IRB-NHA 主任委员指定的 1-2 名执行委员审查,形成伦理审查决议后提交主任委员签发。

  1. 上年通过伦理审查未获立项再次申报的项目,涉及对象未做改变;
  2. 已通过伦理审查的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的风险受益比;
  3. 合作研究或开展的项目,合作单位提供受试样本且研究内容已获得合作单位的伦理批件;
  4. 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项目:最小风险是指试验中预期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测试的风险。

(三)常规项目实行会议或通讯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人数须达到总委员人数的2/3,评审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不同意为不通过,其他情况为“修改后复审”。

(四)特殊或有争议的项目,可特邀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并且需要编写评审报告陈述审查过程的各方面意见,以及讨论形成意见决议的情况。

(五)如有必要,可邀请申请人现场答疑;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第十五条 对修改后复审的项目,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决议书之日起 10 日内,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审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IRB-NHA 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IRB-NHA 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并对有关讨论或议决内容正式公布之前须严格保密。凡查实,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THMed 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IRB-NHA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档管理工作。

IRB-NHA 常务委员会联系方式

  • 邮箱:irbnha@thfmu.com